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保定市徐水区慈善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热心慈善事业的公民、法人及其它社会组织自愿参加的地方非营利性社会公益组织。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的资格,本协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区域为徐水区,本协会不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帮助社会上不幸的人和困难群体,推动我区慈善事业快速健康发展。引导全社会认识、支持、参与慈善,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团结本会成员,依靠政府和社会各界支持,广泛募集慈善资金,大力开展社会救助,助力乡村振兴,为促进徐水的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协会的审批机关是保定市徐水区行政审批局,管理机关是保定市徐水区民政局。
第六条 本协会的办公场所设在保定市徐水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
(一)筹集善款。建立筹集和管理徐水区慈善资金;
(二)赈灾救助。协助政府开展救灾赈济工作;
(三)扶贫济困。组织各种社会救助活动;
(四)慈善救助。开展安老、扶孤、助残活动;
(五)公益援助。组织参加各种公益活动;
(六)交流与合作。总结经验,展示工作成就。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热心慈善事业,积极参加本协会活动;
(三)自愿申请入会、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并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和各项规定,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有关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不再符合会员条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 警告;
(二) 通报批评;
(三) 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 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 通过议案和决议;
(七) 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及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一年召开一次(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本协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会员代表;
(三) 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 决定所属机构等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 领导本协会开展慈善工作;
(九)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经济实体机构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 评选表扬单位和会员中有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
(十一)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 讨论本协会活动计划和决定本协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权利:
(一) 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享有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 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 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三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决议:
(一) 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 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 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 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 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 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 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秘书长办公室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誉会长4名,秘书长1名。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需继续任职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区民政局批准同意。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名誉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可连聘连任。(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区民政局批准同意。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五) 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六)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所属机构负责人人选,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会务工作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
(五)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选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 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 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名誉会长、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 对理事、会长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 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 对会长、副会长、名誉会长、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 向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资金来源:
(一) 捐赠;
(二) 接受社会募集;
(三) 政府资助;
(四) 利息;
(五) 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协会设立“徐水区慈善协会永久基金”,不动本只用息(增值收入)。
第四十一条 资产使用范围:(一)兴办和资助各类慈善公益事业;(二)开展社会救助,帮扶特困群体、家庭及个人;(三)开展慈善活动的运作费用;(四)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四十二条 资产使用方式:(一)利用永久基金运营收入、存款利息或社会捐赠的善款,安排慈善救助工程,开展社会救助;(二)遵照捐赠者意愿,用其捐赠的款物,定向实施慈善救助工程;(三)根据捐赠者意愿,设立冠名基金,用基金增值局部,实施慈善公益工程。
第四十三条 对个人开展的救助,救助款项,经乡镇或村委会开票收款转交给受救助人。特殊情况,提交村、乡镇开具的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可先接受救助。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工作经费来源于永久基金增值局部、政府资助、存款利息等收入,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并从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中提取7%主要用于协会聘用人员的工资、日常办公开支、车辆租赁、宣传教育以及合作交流等日常工作的经费。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需招专职工作人员3-5名,工资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由本协会工作经费中支付。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数据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五十二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五十四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优惠政策和奖励
第五十五条 对协会捐赠善款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十六条 对慈善项目建设和捐赠中有重大贡献的个人,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可以给予奖励。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七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经区民政局审查同意,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六十条 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区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六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区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 本协会经区行政审批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区行政审批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徐水区行政审批局审批核准之日起生效。